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营造良好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造就一支高素质学术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本规范中,学术活动是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成果出版、学术评价、论文答辩、会议交流等涉及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人员包括:河南理工大学教职员工;河南理工大学在校学生;以河南理工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包括河南理工大学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外聘荣誉教授、兼职研究生导师和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在学术活动中,本规范适用人员应做到: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勇于创新,探求真知,培养良好的治学态度,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维护河南理工大学的学术声誉和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法律,认真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
(三)公正廉洁,不利用学术成果进行学术贿赂,不利用职务之便或关系分享不应有的学术荣誉。
第五条 项目申报规范
(一)进行充分的科技查新,做好论证工作,科学设计研究方案。客观、真实地报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水平和能力、所需经费等相关内容。
(二)尊重和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技术权益。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不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它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需要他人签名的,不代替签字。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学术活动的实际工作者。不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项目等。
第六条 科研项目实施规范
(一)如实记录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二)科研项目承担者,有义务和责任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
(三)在技术交易活动中,遵守诚实守信互利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保证成果转化质量。
(四)凡参与学校承担的科技项目者,因调离、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必须签定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协议,未经学校同意,对其在校期间完成的科研项目和取得的科研成果,不得泄露。
第七条 引文规范
(一)提倡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时,必须如实明确或注释。不为增加引用率而将未查阅过的文献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
(二)引用部分不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第八条 署名规范
(一)对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者,才有资格在成果中署名。对研究工作有帮助但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不宜列为作者,但应在适当位置予以鸣谢。对于确实在可署名成果中做出重大贡献者(包括学生),除应本人要求或保密需要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署名权。合作成果应按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一(或通讯)作者应对成果整体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三)在校或已毕业学生署名“河南理工大学”发表的成果,投稿前应由导师严格审核把关并签字同意。
(四)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河南理工大学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学术成果,完成单位应署名“河南理工大学”,且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使用。确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使用的,须征得学校同意,且应本着按贡献大小进行单位和作者排序的原则署名,自觉维护学校的利益。
第九条 成果规范
(一)学术成果要如实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合作成果未经合作者同意不擅自发表。不请他人代写论文或代他人写论文。不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不伪造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的接收函。不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各类论文。不擅自将老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等署名发表。
(二)正确标识成果的性质,准确界定“著”、“编著”等不同类型。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不随意改变项目级别。
(三)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四)不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五)应经而未经学校科技处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来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应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外界公布。
(六)应通过正规渠道发表、发布学术成果。
(七)不为满足工作量考核和职称评审等要求,借用、索要他人科研经费、学术成果、教学工作量等。
第十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包括各种推荐、答辩、评审、鉴定、验收、评奖等。学术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以学术价值为基本标准,坚持客观、规范、公正、合理、全面、准确的原则。
(二)评价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
(三)被评审者不得以非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
(四)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五)不伪造专家签字、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鼓励开展健康的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二)进行学术批评和反批评时,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十二条 保密规范
不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它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把成就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
(五)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鉴于科学研究是有风险的探索性活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非有意的错误和对数据、方法、概念的误解或误用,不列为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学术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 学校具有维护学术道德规范的职责。
(一)开展学术道德的讨论和宣传教育活动,把学术道德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
(二)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对存在的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评判和处理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三)对从事学术活动的有关人员在人事录用、职务晋升、项目审批、考核评估、科研奖励、推荐评审和评审优秀成果、学位授予等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处罚类型
(一)本规范适用人员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依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采取暂停或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以及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等措施。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轻处罚: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发生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重处罚: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其他影响恶劣的情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处罚及申诉程序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术道德分委员会作为其下属的专门机构,负责执行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评判,并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是院(系)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处理机构,主要负责本单位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视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术道德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向被举报人所在院(系)的学术委员会或直接向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举报。
第二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按以下程序调查处理。
(一)院(系)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汇报。院(系)学术委员会应听取被举报人(如有必要,也应通知举报人)的申辩,然后投票以简单多数方式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该程序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被举报人所在的院(系)学术委员会。被举报人所在院(系)学术委员会按照程序调查核实。
(二)院(系)学术委员会应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的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术道德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三)学术道德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结论与处理意见,认定结论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半数以上到会委员通过。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建议,有权决定并公布给予被举报人处罚。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举报人。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第二十四条 申诉程序
(一)被举报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不同意见,要求学术道德委员会举行听证,重新审议。学术道德委员会应于60日内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复议意见,如复议意见认为需更改处罚决定的,则应向校长办公会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举报人。复议决定是校内的最终决定。
(二)如被举报人对复议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做出处分决定以前,除公开听证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学校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参与调查的有关人员不应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但应当说明事实和理由,并经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一般由有关院系负责处理,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的具体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南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